顯示具有 民法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民法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6年9月30日 星期五

買賣贈與租賃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僱傭承攬委任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
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
還其物之契約。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
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
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
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